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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经纪行为应及早纳入立法规划

         

摘要

cqvip:技术经纪人这一词语现已见诸报端,大量技术经纪人(经纪组织,下同)纷纷出现。从各国立法实践看,许多国家,如日本、韩国等均规定中介行为(居间行为)是一种商行为,在民商法分立的国家由商法加以调整,在民商法合一的国家由民法加以调整。这种为买卖双方介绍、联系,提供成交机会,进行撮合而收取佣金的行为即为经纪行为。它作为买卖双方商行为之外的独立行为,与代理、行纪等法律概念截然不同。由于这种行为有利于商品流转、信息传递,有利于沟通生产者间和生产者与消费者间的联系,国外法律才明确其概念、特征、活动条件及由该行为而引发的诸行为的调整控制手段及程序。我国民事法律中未对经纪行为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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