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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解释的历史方法

         

摘要

审视缔约过程,甄别、筛选出形成合同条款的意思表示,乃历史解释以及有关解释的原则亦为方法的题中应有之义.借鉴口头证据规则,确定哪些意思表示属于合同内容,历史解释方法可以发挥作用.对于"简"的合同,历史解释方法发挥的作用有限,甚至没有运用的空间;对于"繁"的合同,历史解释方法则大有作为,可以参考留存的文件来解释正式合同文本中的合同条款.如果采取主观目的论,备忘录、意向书、初步协议以及其他口头的、书面的意思表示在解释合同时就必然受到重视,并将之纳入缔约人所示意思的范畴,而非解释者的意思.换言之,历史解释方法处于重要的地位,发挥着明显的作用.与此有别,如果采取客观目的论,这些文件都被摄入解释者的脑海之中,经过酝酿、思虑,形成解释者被置于缔约人的地位时所表示的意思,再以缔约人赋予合同条款所含意思的面貌出现,于此场合,历史解释方法已经"变味"了,或者说作用已被弱化了.单独运用历史解释的方法存有风险,有必要联系文义解释、交易所处的环境、合同目的等因素,对合同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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