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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刑罚观对我国假释制度改革的启示

         

摘要

运动刑罚观作为20世纪日本现代刑罚理论,借鉴了法哲学上的运动变化观,以主体性理论为基础,认为刑罚观是发展的、运动的,在具体的法的现实化阶段更应考虑行为人的人格,根据人格的发展变化给予动态的刑罚处遇.当前,传统刑罚观已然不能适应刑罚轻缓化的发展趋势,而运动刑罚观根据受刑者的人格变化动态调整刑期更具科学性.作为运动刑罚观的制度载体,累进处遇制在推进假释改革上更具进步性.鉴于此,在我国假释制度改革中有必要引入运动刑罚观的理念,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累进处遇制,在假释前的行刑阶段依次设置独居禁闭阶段、群体监禁阶段、半自由阶段和假释阶段,对受刑者进行人格改造,使其尽可能达到假释考核的标准和要求;而在假释期间应当将服刑人员划分为严管级、普管级和宽管级,由社区矫正管理机构根据服刑人员的悔罪表现和矫正情况采取计分考核,实行动态化管理,并配以相应的管理层级和矫正处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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