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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古汉语中的“肉”“内”讹混现象研究

         

摘要

上古汉语中的“肉”与“内”字或相讹混,有的已经得到了校正,但还有不少仍处于误识误读之中。《左传·昭公十三年》“获归骨于晋犹子则肉之”中“肉”盖为“内”字之误,文意应为“我这把老骨头虽回到晋国,犹同您(鲁国)接纳我一样”;《列子·汤问》“弃其杖,尸膏肉所浸”中“肉”亦为“内”字之误,文意应为“夸父尸体的油脂精髓,浸润夸父遗落的手杖”;《孟子·离娄上》“肉罪不容于死”中“肉”亦为“内”字之误,文意应为“即使能纳钱赎罪,其罪连死都不足以宽恕”;《史记·伯夷列传》“肝人之肉”中“肉”亦为“内”字之误,文意应为“侵犯别人的居室和内眷”。通过对汉以前文献中“肉”“内”讹混的梳理,归纳“肉”“内”讹混的特点,探讨其原因,以期为学界研究此类问题提供新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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