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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惩戒双轨制中监察委员会与法院的关系调适

         

摘要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引发了监察委员会政务处分、法院处分并存的法官惩戒双轨制。随着司法责任制实践的展开,二者的性质不清、管辖不明、制约乏力等问题突显,其深层原因在于二者的关系紊乱。组织法理论可为调适监察委员会与法院的关系提供充分指导。首先,明确厘定二者的性质,监察委员会政务处分为外部行为,法院处分为内部行为。其次,从规则与行为两个方面,明确二者管辖的基本思路与具体范围。最后,在二者之间建立双向监督制约关系,一方面,监察委员会通过监察建议,督促法院处分;另一方面,法院通过审查政务处分的合法性,监督监察委员会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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