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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得益彰:民法典司法解释的制定与完善

         

摘要

《民法典》实施前后,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立改废”,对民法司法解释进行清理,制定新的民法典适用司法解释,便得民法典适用司法解释体系初具规模,与《民法典》形成了相得益彰的适用效果,有助于统一法官的法律适用思想,保障《民法典》的贯彻施行。同时也应当看到民法典适用司法解释存在的不足,有的应当进行完善。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应当视为我国的法官法,与制定法一道,构成我国的法律体系。民法典适用司法解释属于民法的法官法,应当服从于《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补充和完善制定法,使之相得益彰,共同完成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立法和司法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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