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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立的行政行为何以不可诉

         

摘要

不成立的行政行为不一定不可诉,法律拟制不成立、欠缺要式等背景下同样可以成就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成立不是行政行为的可诉标准,也非可诉时点。阶段性行为的可诉性不以最终行为成立为前提,作为可诉标准之“权利义务实际影响”并非必须系于最终行为和以四要件齐备为前提。一个行政行为过程并非只有最终行为一次成立,成立也不系于四要件齐备背景下的法律效果要素,其他成立要件同样可以具有外部性、处理性和权利义务实际影响功能,并可以单独成就阶段性行为的可诉性。应以动态的“行政过程运行+权利义务实际影响”而非静态的“最终行为成立+权利义务实际影响”模式来析出可诉行政行为,如此才能拓展可诉行为范围和前移可诉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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