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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人受损受益人补偿责任论——以民法总则第183条为中心

         

摘要

见义勇为人受损受益人补偿责任是指见义勇为受益者对见义勇为受损者应当承担的适当补偿责任.我国建立独立的见义勇为人受损补偿机制源于对苏俄民法“因抢救社会主义财产而发生的债”理论的继受,在发展过程中存在问题意识迁移现象.见义勇为人受损受益人补偿责任具有独立性.《民法总则》上的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两项制度存在价值评判趋同现象.见义勇为人受损受益人补偿责任的正当性在于无偿性和受益性,并具有补充性质.应该改变在私法内部寻求全部救济可能的路径依赖,建立多顺位的见义勇为综合救济机制,统一规定补充性无偿受益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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