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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撤销诉讼:功能重校与规则再造

         

摘要

借助于“保护个体股东”与“控制决议合法”的主客观分析框架对股东会决议撤销诉讼分析,可知其现有定位为控制决议合法为主.但股东并非控制决议合法的适格主体.以股东作为原告,难以发挥维护决议适法的功能,且具有滥诉的风险.在保留股东为原告的前提下,对撤销诉讼以主观为主,客观为辅的定位校正,进而规则再造,是成本较为低廉的变革路径.若欲保留客观为主、主观为辅的功能定位,则需在公司之维下对撤销诉讼予以全面改造,充分回应团体诉讼的种种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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