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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效主义的法治理论——以皮尔斯的哲学为中心

         

摘要

实效主义哲学理论源于美国,并以哲学家皮尔斯为杰出代表.实效主义不同于实用主义、实践主义,其作为一种方法论,包括将人视为目的、关注实践哲学、坚持实效与工具的统一、以探效逻辑为推理模式四个方面.以实效主义哲学为基础,提炼出实效主义法治理论:法治是一项“以人为本”的事业、法治应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法治建设要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实效主义法治理论对于转型时期的中国法治建设而言,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其有利于破除盲目信仰法治、法治万能观、法律形式主义、机亘司法论等错误观念,培育更为理性的法治观,从而促进法治中国与法治社会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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