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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既、未遂形态并存”的司法认定反思——“折算说”理念的初步提出

         

摘要

依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但不满5万元,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司法定性评价,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在15万元以上的”并无区别,都以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在成立本罪未遂的情形中,“15万元”中除已销售满5万元的情形外,就不再区分“部分销售”与“尚未销售”,均拟制性地以“尚未销售”的类型进行评价;由此,通过体系解释的方法可以推知该司法解释中“尚未销售”的情形亦应包括不满5万元的“部分销售”.但将上述解释结论比照于该司法解释的其他条款,却存在体系解释上的非正义与矛盾,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混乱与困惑.实际上,对于此类数额犯既遂、未遂形态并存的计算,比较科学的方法应该是确定计算基准后按照一定的比例予以折算,以统一司法评价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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