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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专利代理学术研讨会

2015年专利代理学术研讨会

  • 召开年:2015
  • 召开地:北京
  • 出版时间: 2015-11-27

主办单位: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会议文集:2015年专利代理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会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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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过程中,实施以"三性"评判为主线、以权利审查为主导的全面审查工作,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基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审查意见通知书和意见陈述书是审查员和申请人沟通的主要方式,审查员应该充分重视申请人的意见陈述,找到争议焦点,在此基础上适时调整创造性的审查策略,力争在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的角度上与申请人达成共识,合理准确结案.
  • 摘要:本文仅就化学领域专利创造性审查意见的答复过程中,如何有效利用"缺乏技术启示"进行抗辩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并根据笔者多年经验,结合具体实例,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关注技术领域""结合技术效果""捕捉反向技术启示""注意遗漏的技术特征"以及"谨防盲目等同"等几个角度进行了进一步的探讨.创造性答复过程中要注重对技术内容的把握,更要关注推理的逻辑性是否合理.在创造性问题审查意见的答复过程中,对于技术启示问题的抗辩往往会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作为专利代理人,一定先要充分理解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再仔细分析对比文件中所涉及的相关内容。往往在答复的过程中对于对比文件2及其后的对比文件的阅读通常比对比文件1更为重要。对创造性的答复不仅仅涉及技术内容,往往更多地要求对推理的逻辑性的把握,在这一层面上,专利代理人的工作往往比发明人来得更为重要。因此,作为专利代理人责无旁贷。
  • 摘要: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前只进行初步审查制度,一般不可能调查是否与在先权利相冲突,但在无效程序中,与在先权利相冲突却是宣告专利无效的之一.从最新无效案例的创新性观点出发,思考如何避免外观设计专利与在先权利相冲突,提出应该从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申请以及无效各环节着手,做好在先权利的检索和规避,并在最后大胆地提出删除《专利法》第23条第3款的建议.不再将权利无冲突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承认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在先权利共存的合理性,而将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在先权利冲突问题留给《商标法》《著作权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其他知识产权实体法按侵权事宜处理。
  • 摘要:本文在介绍《专利法》新颖性与创造性的概念与关系的基础上,论述了适用“三步法”的前提条件与局限性。作为专利审查基准,"三步法"已成为评价创造性的重要标准,在理论和实务上似乎也成为大家公认的"法宝",如果不能通过"三步法"的检测,一项发明基本上就丧失了其可专利性.不过,从创造性标准设置的初衷来看,"三步法"也有着其不可克服的弊端及缺陷,笔者试图从源头说起,对上述问题进行客观的分析,同时对创造性判断中另一方法"整体比较法"进行简要的梳理.“三步法”必须在整体分析法之下,才可能得出正确结论。适用“三步法”的前提条件是存在与发明相比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如果不存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就一意孤行地机械适用“三步法”,其结论就不会“真”。特别要指出的是,当发明与对比文件相比,其面临的问题(起点)一样,而目标(终点)接近时,采用相同的技术路线,适用“三步法”得出的结论才趋于正确。即便是起点与终点相同但技术路线不同的情况下,用“三步法”判断创造性仍难以保证结论正确。
  • 摘要:本文从一个在中国和欧洲都有实践经验的专利代理人的视角,从理论和实践上比较了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欧洲专利局针对新颖性判定的主要区别点.中国和欧洲判定新颖性的原则和实践还是有不小差别的,其主要在于判定新颖性时是否应该考虑“实质相同”,包括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效果以及技术手段是否是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类似等同原则)。中欧的新颖性判定所采取的不同原则在实践中可能各有利弊,需要更深入的研究来分析。欧洲专利局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对新颖性判定所采用的表达方式是一种值得借鉴的方式。根据笔者多年的经验,欧洲的表达方式确实可以更清楚地表示出一个发明和现有技术之间的对应关系,有利于审查员和申请人/专利代理人之间更迅速更准确地互相了解各自的意图,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审查和代理的效率和质量。
  • 摘要:创造性评判"三步法"的第一步就是选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选择是否正确、恰当对创造性评判结论的正确性和说服力都有着基础性的影响.体会发明构思则有助于正确选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通过对发明构思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关系的理论辨析推导出发明构思在选择最接近现有技术过程中所可能起到的四个方面的作用,并通过典型案例对这四方面具体的作用作了实证性阐述,包括对技术信息的理解、发明构思与技术问题的兼容性、技术思路的方向性、最佳的改进起点等.
  • 摘要:审查意见的质量高低直接关乎与专利申请人的沟通效率.客观评价创造性是践行以"三性"评判为主线的全面审查工作中的重要环节,也是审查实践与代理过程中争论最激烈的问题之一.结合案例,阐述关于准确把握发明构思,可从发明创造的核心内容入手选取说理角度,切中创造性说理要害,提高审查意见沟通效率的思考.
  • 摘要: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的问题,一直是专利代理和审查中的热点问题,也是社会上较为关注的焦点。规避在判断是否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所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时所存在的误区,包括:规避"相同的技术手段必然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的误区;规避"区别技术特征中的技术手段是本领域所常见的,其必然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误区;规避"区别技术特征中的技术手段是本领域所常见的,所达到的技术效果必然能够被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所预料到"的误区.
  • 摘要:准确界定和理解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是专利审查"三步法"判断的基础,直接决定了创造性判断的结论是否客观.本文结合复审、无效的典型案例,对理解和认定现有技术公开内容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帮助人们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准确认定和理解现有技术的方案及其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把握发明实质,合理评价发明创造对现有技术的贡献.总之,对现有技术的准确界定和理解是“三步法”判断的基础,首先,这是创造性判断中本领域技术人员视角的基本要求。其次,对现有技术的准确界定和理解是客观评价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贡献的前提。最后,强调对现有技术的准确界定和理解是由现有技术的复杂性所决定的。本文列举的三个案例都反映了这一特点。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将技术特征从现有技术中孤立出来,割裂了技术方案的整体性,或者忽视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技术方案的效果,使创造性的判断沦为技术特征的简单拼凑,最终导致创造性评价无法客观地反映发明创造对现有技术的贡献。
  • 摘要:本文从专利审查创造性评判中简单特征叠加的问题出发,分析了"三步法"中结合启示的实质要求。“三步法”是一种正向的思维过程,它更多关注对比文件是否公开了特征以及作用是否相同以确定是否可以结合,这种所谓的结合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判断,即满足了特征公开和作用相同这样的形式要求。而在形式要求之外其实还需要考虑一些问题来确定是否可以真正地结合,如现有技术是否存在改进的需求,现有技术之间能否结合、如何结合以及结合的结果是什么等实质问题的判断,笔者认为是一种实质要求,只有同时满足形式和实质两方面的要求时,才能是真正的有机的结合,而不是简单的技术特征的叠加,从而避免“事后诸葛亮”式的错误。
  • 摘要:背景技术部分不应该仅仅作为一个技术方案所解决技术问题阐述的地方,对它的撰写还应该秉持一种"小"写背景技术,"大"写创造性的思维,该思维要求专利申请人及代理人在动笔前对技术方案的适用环境进行详细了解,充分利用背景技术部分,将适用环境与易混淆的类似环境、上位环境对照着进行充分的阐述,使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适用环境轮廓清晰地从庞杂的背景中突出出来,这样不仅更有利于专利代理人了解技术方案,布局权利要求,而且由于适用环境的特殊性,创造性也被放大,更有利于审查员对创造性的评判.
  • 摘要:在化学领域,在涉及答复专利创造性审查意见时,申请人有时会通过提交对比实验数据的方式,来证明其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但由于各种原因会导致对比实验数据不被采信或不具有说服力而不被认可.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对比实验数据存在的常见问题,以期从中获得一些启示,为申请人合理有效提交对比实验数据提供参考和借鉴.化学领域属于实验科学领域,影响发明结果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相互交叉且错综复杂的。仅靠设计构思提出的技术方案一般不一定能解决发明所涉及的技术问题,高度依赖实验证明。因而化学领域尤其重视实施例以及通过实验测定确认的技术效果,实施例在化学领域专利申请文件中占有突出的重要地位,适当的实施例的记载不仅有助于对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的评估和比较,也为后续采用补充对比实验数据进行创造性争辩提供了基础。
  • 摘要:当前的专利审查实践中,无论是实审还是复审阶段,在判断某一技术手段是否是公知常识时,审查员和申请人或复审请求人之间通常存在很大的分歧与争议,往往会因为某个特征是否是公知常识而进行来回的拉锯战;而在不同审查员的手中,同一技术手段是否是公知常识往往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从一个案例出发,对公知常识的定义进行了分析比较,对公知常识的来源进行了剖析,对公知常识的属性和判断方法进行探讨,进而希望就公知常识的判断标准统一提供参考.公知常识的判断,是创造性审查中非常重要的内容,涉及对技术内容的理解、对发明高度的认识、对创造性的认定、对一项技术的专利性的认可,也是审查实践中具有重大争议的内容。在判断某一技术手段是否是公知常识时,应从该技术手段是否具有普遍性、直接性、明晰性进行判断,以此作为判断标准;同时不应将公知常识的来源局限于教科书或工具书,而应在符合判断标准的前提下,将来源有限制地扩展到专利说明书和科学出版物。
  • 摘要:正确体会发明构思,有效利用"三步法"评述,是创造性审查的重要内容.本文以创造性审查中存在的问题为切入点,探讨了发明构思在"三步法"评判发明创造性审查中的作用,重点结合食品领域案例,就食品领域专利申请中如何在进行创造性审查和把握时,将发明构思贯穿于"三步法"的各个步骤,为食品领域创造性审查提供参考.将发明构思用于食品领域创造性的审查,这无疑对审查员掌握现有技术知识的能力以及检索现有技术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审查员应不断扩大背景技术知识范围,更加符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要求,着眼于发明构思的分析与解读,客观认定技术问题及技术效果,从而客观公正地评价食品领域专利申请的创造性,有效提高食品领域专利审查质量。
  • 摘要:创造性是一项发明创造能否被授予专利权的重要条件之一,是"三性"评判中最为复杂和困难的,因此,其审查标准也成为专利行业最受关注的问题之一.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就是要判断发明是否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尽管《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给出了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启示的三种情况,但在实际案例中就技术启示的判断往往存在分歧,且技术启示的判断一度上升为争议的焦点.创造性的审查过程不是简单的“是否”具有创造性的判断,而是一个持续地由专利代理或申请人与审查员基于客观事实和公平、公正程序而进行谈判、理论、说服的博弈过程。因此,就代表公众利益的审查员来说,应当客观、公正地对待发明的创造性,正确地运用“三步法”;就专利代理人或申请人来说,应当尽全力地据实与审查员争辩,以获取最合理、最大的保护范围。
  • 摘要:本文针对化学领域专利复杂方法权利要求的特点和审查现状,对现阶段该类专利申请大量出现的成因进行了解读,并通过对具体案例的详细研究,探讨了如何在创造性评述中整体把握复杂方法权利要求的发明实质,并在审查意见中提出了对该类权利要求进行客观、公正评述的可行性思路和方法.指出,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对于作为判断创造性重要工具的“三步法”要灵活运用。审查员对于发明实质整体把握的思维应贯穿整个创造性评述的始终,而对于是否将提炼出的发明实质具体内容通过文字落实于审查意见通知书,则可以灵活掌握。要重视对复杂方法权利要求创造性的评述,提升专利授权质量,将“客观、公正”的审查理念落实到每一件案件中,可以有效引导创新主体端正对待专利制度的态度,提高申请人对于技术研发的热情,对于促进我国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整个创新型国家的建设,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国家战略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 摘要:本文结合复审及无效决定的实际案例,对专利审查实践中创造性判断遇到的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行分析,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为依据,以及不应将"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局限于现有技术本身的技术缺陷或不足,而应作广义解释,可以是提供一种与已知产品或方法具有相同或相似效果的替代方案.该第1185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对于“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和归纳方式更符合《专利审查指南2010》的规定,使得其创造性判断在逻辑上更为合理,结论也相对客观。因此,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和归纳,将最终影响到创造性的审查结论。需要人们充分理解《专利审查指南2010》的上述规定,以更加客观、合理的标准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 摘要:本文从专利审查创造性"三步法"谈起,尝试分析了在创造性判断时,如何通过把握整体发明构思回归创造性判断实质,对准确把握发明构思的具体含义进行了探讨,进而分析了技术问题在把握发明构思中的作用,最后结合两个具体案例对发明构思的比较的思路进行了介绍.
  • 摘要:专利审查创造性评价的过程中通常存在反复多次的评估考量,为了避免在创造性初次评价之后陷入在前的评价思路,从而导致创造性评价失当的情况出现,从重塑发明创造性,申请日前发明人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比较和目标导向下的技术问题确定三种视角分别进行尝试,以期获得保障创造性评价客观准确的可行的创造性再判断的方式.
  • 摘要:本文介绍了艺术设计的一般创作过程,试图从艺术设计的角度给出还原发明人发明创造过程的方法,并对发明创造过程中的创造性判断方法提出一些建议,期望能为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提供一种新的视角.
  • 摘要:本文提出专利创造性审查过程中,应当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角度,把握发明申请的技术核心,理解发明的智慧所在;并以两个具体案例的分析来说明,从智慧贡献的角度,将创造性审查意见的评述要点集中在发明专利的发明构思上,可以公正、客观地体现发明人的智慧高度及贡献,增强沟通效能,缩短审查周期,提升专利质量.
  • 摘要:本文从实际案例出发,通过分析专利审查意见评述的合理性,研究发明构思在判断技术启示时的影响以及发明构思与技术启示的逻辑关系,并针对申请人答复技巧给出了适当建议.申请人和代理人应当对发明的技术方案和发明构思在熟悉程度和认识深度上超过审查员。申请人应认真阅读审查意见通知书及其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对通知书的评述过程完全理解,对所引用的对比文件涉及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能实现的技术效果作出准确的判断,特别是对区别技术特征所起到的作用和相关实验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吃透吃准其发明构思,从而掌握主动,进可攻退可守。
  • 摘要:创造性审查是专利审查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能力的集中体现.创造性审查的前提是能够将发明以及对比文件分别作为一个整体看待,不但要考虑发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效果这4个方面,还要考虑组成技术方案的各个技术特征以及技术特征之间的相互关系;重点是从发明的整体构思出发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然后判断其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贡献,也就是找到区别技术特征及其所解决的问题,最后再判断其是否为现有技术作出了足以让该发明创造获得法律保护的贡献.
  • 摘要:创造性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必须具备的授权条件之一,"三步法"是判断发明或实用新型创造性的重要方法,而技术启示的认定则是"三步法"的核心.由于"三步法"是逆向判断创造性的方法,其并不符合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形成逻辑,容易导致审查员站在理解发明内容的基础上,错误地认定现有技术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从而低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创造性.为了尽量避免"事后诸葛亮"问题的出现,应在技术启示判断中关注"动因问题",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陷时,是否有动机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以解决该技术问题.如果过分注重技术特征的比对和区别特征单独的作用,而忽视了发明是在何种背景下提出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发明为什么要提出这样的解决方案,则容易导致在发明的创造性判断中产生误判.
  • 摘要:本文通过两个案例分析了专利创造性审查意见中合理运用法律思维来释明公知常识可以使得公知常识的说理更有说服力,即应注重证据运用和注重以技术为基础进行法律的推理和论证.因此,为了避免审查意见中关于公知常识的说理过于简略而引起的申请人关于公知常识的异议质疑而导致的程序不当延长,审查员在审查意见中应尽可能地“说明理由”或“举证证明”。而注重检索、合理运用公知常识性证据和以技术为基础进行法律的推理和论证的充分说理,则是有效地运用了法律思维的体现,这样充分包含了法律思维的审查意见才更有说服力,能节约审查程序,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 摘要:本文通过两个案例探讨了国内同一企业的系列改进型专利申请以及科技论文作者同为专利申请发明人的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的创造性问题.由于这两类申请的先天特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大多与原申请紧密相关,答复难度比较大.笔者对两个案件进行跟踪处理,发现如果专利代理人能够对案件的细节充分重视,与申请人/发明人密切联系配合,找准技术突破点,并辅以相适应的答辩方式,就可以大幅提高答辩成功的概率.
  • 摘要:本文针对创造性评判中如何考虑现有技术的结合启示这一问题,结合《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关于创造性审查的内容以及实际案例对该问题进行讨论,明确了在创造性评判中,应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不仅要考虑发明申请的技术方案本身,还要综合考虑本申请与对比文件之间的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四个方面,从而准确、合理地判断本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非显而易见.
  • 摘要:在“三步法”判断专利的创造性时,区别技术特征是发明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有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基于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来确定的。讨论根据区别技术特征确定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几种情形,认为在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应当对区别技术特征进行分析和判断.首先,需要分析和判断该区别技术特征是否对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作出了贡献;其次,还要分析和判断该区别技术特征是单独产生某种技术效果,还是与其他区别技术特征或者与技术方案中的共有技术特征一起产生某种技术效果.
  • 摘要:本文从侵权判定和专利审查阶段对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相关规定存在差异入手,结合两个复审案例分析了对于《专利法》第22条中不起限定作用的技术特征的不同处理方式,并试图诠释专利审查阶段和侵权阶段对于该问题差异化处理的由来,进一步提出在撰写阶段撰写包含不起限定作用的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的优劣点,最后给出对于《专利法》第22条中不起限定作用的技术特征在撰写、审查以及侵权判定阶段如何处理的结论和建议.
  • 摘要:《专利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本文对于实用性审查中涉及再现性这一考虑因素的"随机因素"的内涵进行了一些浅见的思考.通过结合一个具体案例,对实用性和再现性的立法本意、再现性规定中的"随机因素"以及"实施结果应该是相同的"的内涵进行了初步探究,希望能为实用性审查提供一定的参考,并能够进一步明晰实用性的内涵和实质,以助于申请人对实用性的理解.从实用性的立法宗旨以及《专利审查指南2010》对于实用性、再现性的规定,结合以上案例的分析可以知晓,技术方案的实现受随机因素的影响,是指在确保发明所需全部技术条件下,导致技术方案仍然处于可能能够实现,也可能不能够实现的状态的因素,此时该技术方案的重复实施将依赖随机的因素。具有再现性的技术方案的重复实施不得依赖任何随机的因素,并且实施结果应该是相同的,而实施结果程度上的差异并不意味着技术方案无再现性。
  • 摘要:本文通过回顾1个历经4次答复意见被驳回,提出了复审请求后,经历了复审通知后被复审委维持了驳回决定,后又提出行政诉讼的坎坷的审查-答复之路,总结了审查员与专利代理人面对创造性问题的常用套路,探讨了创造性审查意见难以精准、答复创造性容易流于表面的观点争论的重要成因,认为其在于专利代理人一方过分倚重有利于己方的法律解读的观点,更在于审查员和专利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专利代理人应承担起查明包括对比文件的现有技术,以及本申请的各个特征的来由和意义的重任和义务,并建议专利代理人答复创造性时,不要仅停留在表面上,而是将答复创造性的重点放在事实和证据的分析上,从而帮助审查员对本申请与现有技术的差异有更清晰的判断,作出更准确的审查结论.
  • 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蓬勃发展,在商业领域内出现了大量的技术创新.近期为了鼓励商业领域的技术创新以促进经济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涉及商业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策略进行了相应调整、即放宽了在技术方案即《专利法》第2条第2款方面对涉及商业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尺度;与此同时,对涉及商业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审查又表现出与一般发明专利申请相区别的显著特点.在这种新的形势下,如何答复有关涉及商业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意见以及如何撰写涉及商业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对专利代理人提出了新的要求.如果专利代理人在涉及商业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意见答复及撰写时要克服专利申请是纯粹的商业方法的缺陷,突出技术进步以克服不具备创造性的缺陷。这样就有可能使更多满足《专利法》要求的涉及商业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获得授权,进而促进经济领域的创新,推动社会的发展。
  • 摘要:本文结合一个专利复审案例对创造性评判中容易出现的几个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于如何避免这些问题给出了具体建议."三步法"的精神实质是重塑发明的正向过程,并判断发明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有技术贡献.首先,运用"三步法"时,在每一步均应当注意对技术方案整体把握,避免将"三步法"演化为技术特征叠加拼凑法.其次,"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注意对发明方案的整体把握,并注意特征之间的关系性.如果多个特征之间相互关联、共同作用来解决同一个技术问题,此时应将这多个特征作为一个整体看待.最后,技术启示的判断,应当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发明要求保护的"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而不是只看"区别特征"是否显而易见.对公知常识的认定,也应将手段与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结合考虑,而不应局限于特征固有的功能.
  • 摘要:专利新颖性审查过程中涉及"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通过分析两个涉及"等同特征"认定的司法案例,尝试从司法判定的角度为新颖性中"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的判断提升审查质量提供一些启示和参考.从两则司法案例中的终审判决不难看出,我国司法政策对于等同侵权中“等同特征”的认定正日趋严格,这也符合目前的司法走向,即“要准确把握司法解释有关等同侵权规则的适用精神,既要以等同原则克服字面侵权的局限,又要适度从严把握等同侵权的适用条件,防止等同原则适用过宽过滥,避免以认定等同侵权的方式不适当地扩张专利权保护范围,压缩创新空间和损害公共利益”.,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鼓励创新,维护公共利益。《专利法》中所规定的抵触申请,其适用范围仅限于新颖性评价,也充分体现了对于在先申请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权利的保障是在很有限的范围内进行的,其目的同样是为了鼓励创新,平衡公共利益。因此,受相关司法走向的启发,在认定“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时应该充分、深入地考虑技术手段变换后有可能导致的各种差异,从而更为严谨的对待“直接置换”的认定。客观、全面的评价技术手段及其置换前后的功能、作用及效果,是“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判定的主要方法,也是全面提升审查质量的有效途径,更是平衡专利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核心所在。
  • 摘要:在采用两篇对比文件应用"三步法"评价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对比文件之间能否结合往往是容易引起争议的地方.本文以一个案例出发,结合两份审查意见讨论了如何使得具有技术启示的审查意见更有说服力要注意的几个方面.首先要准确认定客观事实,包括准确认定该申请和对比文件的客观事实是评价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创造性的基础。其次,要注意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选择,这是判断对比文件之间是否存在结合启示的基础,并且对于对比文件结合启示说理的难易度和说服力也具有很大的影响。最后,“三步法”中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是创造性说理的起点。
  • 摘要:发明申请创造性评述过程中使用的判断依据"有限的试验"与《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指明的"技术"有严格的对照关系.本文经过结合相应的技术语境分析,得出"有限的试验"需要具备验证性试验的实质,在实现时具备真实客观、非复杂性等特点,并且又进一步探讨了"有限的试验"在创造性评述过程中的适用边界和适用条件.首先明确了其概念跟《专利法》相关的技术语境的紧密关系,以及“有限的试验”所依据的技术环境和知识集合,从而得出其实质和内涵,并且详尽介绍了“有限的试验”所具备的特点,最终得出创造性评述中“有限的试验”的适用边界和适用条件。而上述内容的理解和运用,申请人和审查主体在评价发明申请创造性的过程中对于合理使用“有限的试验”的场景和前提的认定会形成一定程度的共识,有助于申请案件在创造性方面使用“有限的试验”的判据的审查过程的进行。
  • 摘要:《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未对"显而易见"中的"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有限的试验"的判断方法进行规定,导致审查过程中出现一些争议.本文从各国关于"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有限的试验"相关规定出发,对"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有限的试验"与显而易见性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并结合案例给出了具体判断方法.根据分析可以得到,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和有限试验的能力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存在确定的逻辑指引的情况下,有预期地对现有技术中公开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的能力。判断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教导或启示以及改进动机的过程,即是合乎逻辑的分析和推理的过程。而当发明是从范围有限的可能性当中,选择特定的尺寸、温度范围或其他参数时,这些参数是可以通过常规试验获得的,则可认为是进行“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如果任何现有技术的特征或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一般知识使得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将有动机或受到启示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要求保护的发明,并具有合理的成功可能性,则发明从整体上说是显而易见的。
  • 摘要:本文通过理论分析结合实际案例,简述稀土发光材料在新颖性和创造性判断时的审查思路和审查策略,旨在帮助申请人了解审查员在判断一件涉及稀土发光材料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时的审查原则以及审查重点,提高专利文件撰写质量和意见陈述书的质量,提高授权率,促进我国在该领域的更好发展,提高国内相关行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 摘要:本文以专利创造性审查质量的提高为切入点,探讨了重构发明过程对以"三步法"评判发明创造性的提高审查质量方面的作用,并就如何由申请文件尽可能真实地重构出发明创造的过程进行了分析,最后以"三步法"为框架具体分析了重构发明过程是如何一步步提高创造性审查质量的,以期在实际审查工作中就创造性的理解及具体应用提供帮助.
  • 摘要:法院在审理专利案件时,如果把实质异同视为一个上位概念,创造性、等同原则和现有技术抗辩就是三个下位的实施例,我国目前的国情决定了这三者应坚持其各自的判断标准和把握尺度.本文从创造性评价的视角管窥等同原则和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认为等同原则和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有必要以创造性评价为参考,但应仅限于创造性评价的简单情形,以确保专利授权确权程序及侵权程序的协调一致.
  • 摘要:对专利代理人而言,在实务中如何有效地答复缺乏创造性的审查意见普遍来说是一件颇为棘手的事情.本文提出了专利代理人如何以作为"审查员的审查员"的视角来答复审查意见,将答复审查意见的过程转变成核实审查意见的过程,并结合"三步法"的具体内容详细论述了专利代理人可以从哪些角度来逐项核实审查意见,寻找争辩点,完成答复.通过本文的介绍,希望能够帮助专利代理人形成切入点准、条理性好、逻辑性高、说服力强的答复意见.此外,由于专利代理人是通过在核实审查意见的过程中寻找争辩点来进行答复的,这使得代理人的答复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从而提高了专利代理人和审查员之间的沟通效率,降低了审查的成本,加快了审查进程。最后,这种有的放矢、有理有据的答复会具有较强的说服力,更容易被审查员所接受,对于专利申请的授权走向具有良好的推动作用。
  • 摘要:本文指出在创造性的"三步法"评判中,对于"常规手段"的认定应当从发明构思出发,充分考虑区别特征在发明创造中的重要程度和贡献度,把握发明的技术实质,从而正确地认定"常规手段",并且基于发明构思,进行有效、充分的说理.同时,对于申请人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也应当从发明构思出发,阐述区别特征在发明中的贡献度,提出有说服力的意见陈述.
  • 摘要:客观认定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事实是正确理解和适用《专利法》第22条的关键要素,这不仅会对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结果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也是专利授权、确权实践中各方争议的焦点之一.在本文中,笔者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观点,借用3个案例,着重分析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专利授权及确权实践中,如何认定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事实,以期为"判断何为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事实"提供帮助.总体而言,如何客观公正地认定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事实是保障正确理解和适用《专利法》第22条的基石,对于全面提升审查、审判及代理的质量有着关键性影响。一方面,应当从审查或审判实践中汲取经验,总结认定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事实的常规判断方法;另一方面,有必要在《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增补关于前述对比文件公开内容认定规定的具体适用的典型案例,辅以示范和指引,统一各方对对比文件公开内容判定规则的认知,以有利于促进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
  • 摘要:在专利申请的创造性评述中,两篇对比文件结合公知常识进行评述是一种常见的评述方式,但若公知常识涉及的是对比文件2中某一特征或是方案的改进,而非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为基准进行的改进,那么,这种方式得到的创造性结论是否会偏离《专利法》中创造性的判断标准,通过实际案例给出了关于上述疑惑的浅显见解.在创造性的评述过程中,无论使用哪种评述方式,更重要的是对发明实质以及结合启示的把握。审查员的创造性评述不能是技术特征的简单罗列,也不能是公知常识的随意结合,更不能是机械地生搬照抄,应当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从发明申请的实质出发,充分考虑是否有动机进行改进以获取该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更加清晰地引导申请人获得合理的保护范围、把握现有技术的发展水平,以促进申请人更加高效地进行发明创造。
  • 摘要:创造性判断主体的能力高低对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确定有重要影响.本文尝试从"三步法"重塑发明过程的本意出发,建立了专利审查创造性判断主体在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确定中的能力边界二维模型;并结合具体示例,详细分析了创造性判断主体在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确定中的能力边界,认为合理确定创造性判断主体在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确定中的能力边界,有利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准确认定,促进创造性判断的客观化和审查标准的统一.
  • 摘要:本文借助案例分析了对涉及微创新的创造性审查的思路,提出对微创新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审查,要避免以技术差异论创造性高低的审查思维,要关注其发现技术问题对现有技术的贡献,合理评价其创造性贡献.可以说,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离不开对微创新的扶持和鼓励。在专利审查工作中,更应该重视对微创新的创造性审查,不能以改进微小而忽视其挖掘用户痛点、贴近用户需求的本质,但同时也需要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合理把握创造性门槛,避免低质专利对技术发展和技术应用产生的阻碍,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与经济发展。
  • 摘要:本文分析发明专利创造性评价因素,并针对项目研究或产品研发中专利申报的需要提出了一种新的"idea概念",用于发明专利构建、布局和创造性评价,对于理清发明思路、提高撰写质量和对发明专利授权前景的预判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文中阐述了“idea”的相关要素—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给出了其初步评价因素,并给出了其在创造性评价中的应用案例。专利代理实践表明,该方法可以回避掉创造性判断中复杂概念和步骤,从道理上讲更容易被科研工作者和发明人所理解接受。
  • 摘要:本文通过对比中日两国的典型司法判例,探讨了申请日后补交的对比实验数据在创造性判断中的考量因素,依据诉讼证据的属性要件,结合专利制度的根本宗旨和原则,对补交对比实验数据在创造性判断中的判断思路提出意见和建议.证据是诉讼的核心问题,本文从实验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等方面论述了申请日后补交对比实验数据的证据属性。对于申请日后补交对比实验数据用于证明创造性是否可以接受,本文讨论的司法判例显示,我国的审查和司法实践均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将从原申请文件中预测到的效果记载在原申请文件中,需要实验数据支持的还应当包含相关的数据,否则不能在申请日后通过补交对比实验数据的方式主张该技术效果以获得专利权。日本法院并不会简单以原申请文件仅结论性地记载了该技术效果而拒绝参考所提交的对比实验数据,但各方均对法院的该判例进行谨慎地理解。因此申请人应当重视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全面、完整地记载其技术效果,对于特定的技术领域给出与技术效果相关的实验数据,避免采用在申请日后补交对比实验数据的方式来证明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并且,申请日后补交对比实验数据作为证据的一种具体形式,应当满足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等要求,申请人在提出该证据时应当予以注意。
  • 摘要:本文结合具体案例阐述如何药用通式化合物专利申请的创造性进行审查。通式化合物发明是有机化学和药物化学领域中最为主要的一种发明,由于其涵盖了数量庞大的并列技术方案,因此此类发明的创造性审查一直是药物化学领域的重点和难点,但是对于构效关系明确的一类化合物改进型发明,则可以从其构效关系出发,深入分析其结构特点与活性之间的可预期性,进而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对其创造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判.总之,对于申请人来说,对于此类构效关系明确的化合物发明,在申请文件的撰写以及审查意见的答复阶段,均可以从实际所作出发明的发明构思、技术方案、技术手段、技术问题以及技术效果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衡量,并结合一定的理论依据和客观证据,有理有据地针对审查员的审查意见进行答复,为自身争取最为合适的专利保护范围,以真正实现专利制度以公开换取保护的目的。
  • 摘要:本文将通过审查实践中一些具体的案例对此标准进行分析、归纳,总结《专利法》23条对自然物、自然景观仿生设计这一客体的审查标准。从仿生设计的定义和类型出发,结合实际案例,对模仿自然物、自然景象得到的外观设计的创新高度标准给予建议.只有对模仿自然物外观设计的创造性给出合理的高度标杆,在审查操作层面统一、合理地把握创造性高度标准,才能真正地平衡社会公众和专利权的利益,才能真正地促进设计创新和产业发展。
  • 摘要:对于专利创造性的审查,通常是采用"三步法".实践中,审查员对于"三步法"的第二步认定往往容易出现偏差,特别是对技术问题的确定,对于公知常识也常常出现滥用的情况.本文旨在对如何确定技术问题进行梳理,对于公知常识与逻辑说理的关系进行分析,进而有助于审查员正确运用"三步法",客观公正地评价创造性.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改造能力不同于公知常识,尽管其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但改造是需要进行一定的逻辑推理,改造必须在未改变发明的技术构思、未得出特殊的效果时,才能认定这些改造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方案。反之,如果功能或作用效果不同,或者产生了特殊的技术效果,则不属于上述的改造。而公知常识则是一种现有技术,无须推理。因此,只有认清公知常识与改造能力的不同,才能在评述创造性时,避免概念混淆,做到事实认定清楚、说理充分。
  • 摘要:具备创造性是发明和实用新型可以授予专利权的必要条件之一.在专利审查中,评判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需要考虑"整体性",这个"整体性"既包括发明的"整体性",也包括现有技术的"整体性"."整体性"的考虑体现在评判"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包括"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要注意考虑现有技术方案的整体性,"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时要注意考虑发明技术方案的整体性,"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要注意考虑技术问题的整体性,等等.只有在上述各个环节准确考虑"整体性",才能正确作出发明是否显而易见的结论,因此,"整体性"的考量是准确评判"创造性"的重要因素.
  • 摘要:专利审查中创造性判断是核心内容也是难点内容,创造性判断标准直接影响着专利质量,而创造性判断中存在诸多主观性的因素,因此如何在专利审查中避免创造性判断的主观化,是对实审工作作出的更高要求.容易造成专利创造性判断主观化泛滥的主要因素可归结为创造性判断主体的主观性和创造性判断方法的主观性。避免专利创造性判断的主观化,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着手:首先,严格遵守专利创造性判断的“三步法”,但又不机械地运用“三步法”;其次,在创造性判断中应当重视辅助判断因素使创造性判断者掌握的信息更加完整;最后,对于一些常见种类以及常见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适用统一的判断规则,有利于避免创造性判断的主观化。
  • 摘要:本文针对专利审查在发明完成过程及创造性判断过程中的技术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从具体案件分析在发明完成过程中目标技术问题的作用,以及发明创造性的显而易见性判断的"三步法"中的实际技术问题的确定及影响,在发明完成过程下的整体技术内容的考量下,如何才能使目标技术问题客观地体现于最大保护范围的独立权利要求中,以便目标技术问题与实际技术问题尽可能趋于一致,来确保发明发明创造性判断的客观性、妥当性.
  • 摘要:对于同一专利申请人"先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两件以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情况,如果对在先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时发现在后申请已获得授权,应当适用《专利法》第22条进行审查,而不应以《专利法》第9条为由要求申请人对在先申请的权利要求进行修改甚至驳回,由此可能带来的"重复授权"问题可以通过后续程序处理.
  • 摘要:对创造性的把握最能集中体现一名审查员的审查智慧,而在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正确体会发明构思,准确把握发明实质,是正确理解申请人专利申请诉求、进行创造性客观评判的基石.从"还原发明事实,把握发明构思"的角度对专利审查过程中发明构思和创造性评述之间的关系展开深入讨论.并且,结合实际案例,阐述如何通过具体还原一项发明创造形成过程中经历的目的、构思、手段、方案四个阶段,客观地评价发明的创造性.
  • 摘要:本文对发明构思在专利创造性审查中的作用进行了分析,阐述了在创造性审查中应当将把握发明构思作为创造性审查的起点并贯穿创造性审查全过程,整体看待由技术特征构成的技术方案,进一步结合具体案例探讨了不同情况下如何把握发明构思以辅助创造性审查.首先,要认真研究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确定其发明创造的路径,进而确定发明构思;其次,审查员基于对现有技术的掌握发现其背景技术无法准确地概括现有技术时,应该进行检索以重新确认现有技术,进而以重新确定发明的发明构思;再次,审查员有必要整体理解包括权利要求在内的全部专利申请文件,在此基础上确定发明构思。只有准确地确定发明构思,在创造性评价时才能作出客观、全面的判断。总之,审查员应当养成将把握发明构思作为实质审查起点并贯穿创造性审查全过程的意识和习惯,整体、客观地看待发明,为评价发明创造的智慧贡献奠定基础。
  • 摘要:分析在专利审查中,专利审查员和专利申请人的矛盾及处理,提出了如何处理好专利审查的一种思路.专利申请的成功涉及多个方面的协调,申请人和审查员的沟通是个重要而比较复杂的过程,双方的相互协调需要一个互相理解的环境。希望成功地获得专利授权,须要求申请人对自己的发明创造要有清楚深入地了解,尤其是本领域的技术发展和专利状况。也需要审查员广泛地涉猎本领域和相关的技术知识,并且能熟练地利用这些专业知识恰当的评述待审专利的专利性。而仅仅熟练套用专利法条是不够的。做好审查员的审查工作,要求具有对所属领域和相关领域都具有广泛的,较为深入的了解,即俗语所说的“技术万金油”,这一点对审查人员的要求是不同于某个具体技术领域的从事科研或生产技术人员。只有审查员确实对所属技术领域和相关技术领域的技术内容具有广泛的、较为深人的了解,审查工作才能做得比较顺畅。
  • 摘要:本文从专利授权条件出发,介绍了"创造性"的定义,并引出《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关于判断专利申请是否具有"创造性"的方法——"三步法",然后根据实务经验,谈及其如何使用"三步法",并对"三步法"第二步中的如何"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作了详细分析.通常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都会给出一篇或多篇对比文件作为评判创造性的现有技术文件。专利代理人首先需要对这些对比文件进行判定,即根据“现有技术”的定义判断其是否能作为该件发明申请的现有技术文件。纵观涉及创造性的审查意见,通常审查员在审通中都会列出本发明申请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相同特征和区别特征。针对审查员对发明申请的评述,建议专利代理人不要直接论述,区别特征不是公知常识(惯用手段)或者要求审查员举证,而还是要从区别特征自身技术手段、其所产生的技术效果(特别是同其他技术特征的相互作用)和实现的技术功能来论述。专利代理人可以采用“三步法”第二步中介绍的判断是否是相同特征或区别特征的方法来判断,即:对比文件中是否披露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 摘要:公知常识的认定及说理是判断创造性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难点问题.本文通过两个实际案例对专利审查意见答复过程中对有关公知常识的认定标准和说理的切入点进行探讨,特别对涉及发明点被审查意见质疑为公知常识情况下的答复进行了重点分析,以期对同类案件的答复给出参考与启示.在区别特征为发明点特征的情况下,通常不应将发明点特征认定为公知常识。在具体的意见陈述中,应该结合证据和逻辑推理分析,正确确定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及解决该技术问题的现有公知或常用手段,针对上述两大重点进行充分说理,以得到对公知常识认定的正确判断和有说服力的意见陈述。
  • 摘要:本文浅析了专利审查中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选取与创造性判断之间的关系,通过对光电领域的一个案例的分析,指出在运用"三步法"进行创造性判断时,两篇对比文件结合不应当具有方向性,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选取时应当考虑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特征所起的作用.为了避免选取不同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而引起上述创造性判断方向性的问题,笔者建议将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限定为可以是: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或者虽然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也就是说所选取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特征应当与权利要求中相应特征的作用相同,不能仅仅认为公开的技术特征多就可以简单认定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这样审查员在进行创造性判断时就不用考虑评述的方向性问题,避免了内在的逻辑问题,同时结合的说理也更容易。
  • 摘要:在专利审查时,发明的创造性的判断容易产生"事后诸葛亮",这缘于后见之明的偏误可能导致对原有的认知记忆失真,进而导致"三步法"分析过程中回忆与重建内化于心的内容时产生有偏误的判断结果.由于信息上的不对称,"事后诸葛亮"在客观上难以避免,应对"事后诸葛亮"的判断结果的争辩策略是积极协作创造性的判断人获得足够的发明历史信息,通过再现或复述发明产生的整个历史,这有利于判断人回到发明的起点,站在发明人的视角来看待发明,对失真的认知记忆进行纠偏,基于客观事实重构内化于心的内容,以期消除产生"事后诸葛亮"的客观因素.
  • 摘要:本文基于性能参数特征隐含产品结构和组成信息的判断,结合案例,从性能参数与对比文件中已公开信息的关系、性能参数与其他非性能参数类区别特征的关系等角度探讨了包含性能参数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创造性审查中关于性能参数推定的具体考量因素;并对审查意见的撰写方式进行了探讨,以期理清该类申请的审查思路,促进审查标准的统一.
  • 摘要:技术效果作为技术方案的三要素之一是专利申请和审查工作的重要内容.由于专利申请、审查实践的复杂性和技术方案的多样性,技术效果展现出内涵丰富、立体、多角度、多层次的综合特质.对在专利申请和审查实践中出现的11对技术效果进行梳理和探讨,以期获得对技术效果的更加深刻的认识和理解.据此提出了一些建议,有助于申请人撰写一份高质量的专利申请书,有助于申请人正确理解对比文件和审查意见通知后作出高质量的意见陈述书,从而显著提升专利申请质量.
  • 摘要:本文以《专利审查指南2010》和《专利法》中"惯用手段"为"决定要点"的查询要素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进行检索,并对检索结果进行了统计分析,直观地反映出了"惯用手段"在专利审查过程中的适用情况,同时分析了适用过程中存在分歧的原因.“惯用手段”在专利审查过程中越来越多地被应用于评述专利申请的新颖性或创造性,在实际审查过程中,随着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判断主体之间认知水平的差异等因素的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会随之出现,希望在审查实践中能够形成一个统一的、客观化的评判标准,以利于提升专利审查和代理质量,促进专利事业的繁荣发展。本文是对“惯用手段”在专利审查过程中适用情况的浅显分析,如有不妥,敬请批评指正。
  • 摘要:对于如何答复"区别特征被同一对比文件公开而不具备创造性"的专利审查意见,本文从"举证证明不存在结合启示"和"本领域技术人员改进对比文献的能力,超出了应当具有的一般创造能力"两个方面,提出了探索观点,并结合实际案例阐明了答复效果,以期为同仁借鉴参考.当审查员认为“区别特征被同一对比文件公开的”时,如果申请人仅仅强调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二者结合得到的技术方案仍然是非显而易见的,则其也难以区分其创新程度的高低,从而影响答复效果。面对这种情形,申请人应当补充其他的答复方式。事实上,审查员已经通过举证来证明二者存在结合启示,申请人就应当提交反证说明二者之间不存在结合启示。另外,针对驳回决定所体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具有改进对比文献的一般创造能力,从而通过简单选择易于得到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的观点,申请人可围绕着“为获得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而改进对比文献的能力,已经超出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的一般创造能力”进行答复,需要提醒的是,随着提高创新高度和审查质量的趋势日益明显,专利代理人应当更加积极引导申请人来理解审查意见,帮助申请人根据审查意见进行有针对性的答复,并就如何举证以及选择合适反证发挥更大的作用。
  • 摘要:专利复审程序中,专利复审请求人或其代理人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创造性的意见陈述,一般关注评述创造性诸多步骤中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否在现有技术中公开或给出相应技术启示这一步,而往往忽视在其技术问题的提出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有技术贡献方面作争辩.从机械领域一个复审维持驳回的实际案例探讨对于创造性的审查中,专利复审请求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就发现、提出技术问题是发明人对现有技术作出技术贡献作相关意见陈述将会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的最终结论.
  • 摘要:本文结合实际案例分析和探讨了新的治疗机理对于制药用途创造性的影响.对于已知药物用于治疗已知疾病,即使发明人发现了新的治疗机理或者改变了人们对于原有机理的认识,此时由于该化合物对于该疾病的制药用途已经属于公共领域的技术,申请人对于新机理的发现不能使得不具备创造性的制药用途具备创造性.对于发现的新的治疗机理,建议积极探寻新的治疗机理与其他疾病之间的关系,来拓展该已知药物的新的制药用途.
  • 摘要:专利审查在采用"三步法"进行创造性评价时,"三步法"的三步是环环紧扣的,而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直接关系到后续步骤的处理,从而影响最终关于有无创造性的判断以及相应陈述理由的说服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往往存在多种选择的可能,通过具体案例的两种评价方式的对比,分析了在选择过程中需要结合相关领域的技术水平和发展走向来确立最接近现有技术.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要站在申请人相同的视点去考虑案件的发明构思,发明构思为“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而产生的、体现发明智慧的、有中心及层次的、系统性、整体性的思维活动”,往往发明构思包含了多个发明点,不同发明点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需要克服的技术难度也相差甚远,应当根据地位作用较重要的发明点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为了作出合理的创造性评价,给予申请人一种合理的保护范围,审查员需要客观而清晰地分析案件本身对现有技术实际作出贡献的大小,争取尽可能地作出具有充分说服力的创造性评判意见,专利代理人也要基于同样的角度,在客观而清晰地分析案件本身对现有技术实际作出贡献的大小的同时,认真分析审查员作出的创造性评判意见,然后作出具有针对性和说服力的创造性意见陈述,这样对于后续程序的节约以及案件审理的总周期都能起到良好的控制作用。
  • 摘要:针对审查员认为专利申请没有创造性的审查意见的答复,其实就是一个寻找对比文件和本申请的区别点的过程。本文从笔者亲历的创造性争辩成功了的几个案例出发,讲述了笔者在审查员给出的对比文件与专利申请文件非常接近甚至几乎看不出有任何实质性的区别的情况下,是如何将细微之处进行放大,放大之后再对其进行分解,然后从分解后的细节中来寻找区别点,最后将区别点直观明确地呈现给审查员,从而成功地说服审查员,使得发明专利得到授权的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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