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法典》中的自甘冒险规则采完全抗辩模式,宜从适用领域和构成上限制和明晰其适用范围。"文体活动"应限缩在具有竞技性质的文体活动,且损害在竞技过程中现实发生,排除健身、休闲、娱乐等性质的文体活动。自甘冒险规则中的"风险"是指公开且明显的固有风险。观众仅承受风险却并未制造风险,故自甘冒险规则对其不应适用。自甘冒险规则有独立存在的价值,过失相抵规则不能完全替代自甘冒险规则。不符合自甘冒险规则适用范围的其他"明知危险而仍然冒险"行为可以按照过失相抵规则、侵权法归责原则处理。《民法典》第1176条明确排除了公平责任在自甘冒险活动中的适用,这将深刻改变既有司法实践一般经验。为了弱化自甘冒险的完全免责效果,受益人在风险活动中分担损失具有合理性。在《民法典》第1176条的价值导向下,对活动组织者的认定应从严把握,不可作为责任的"兜底"主体;由于自甘冒险活动免除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因此活动组织者对该行为人不再享有追偿权。虽然违反运动规则不能等同于违反法律规则,但从违反运动规则的方式、程度、频次、后果等可以综合确定行为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主观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