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办理
案件办理的相关文献在1993年到2022年内共计50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中国共产党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489篇、会议论文11篇、专利文献1805篇;相关期刊190种,包括派出所工作、廉政瞭望、公诉人等;
相关会议9种,包括2015消防科技与工程学术会议、新刑诉法背景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理论与实践专题研讨会、2009年度全国法律援助研讨会等;案件办理的相关文献由584位作者贡献,包括杨祚培、王德光、刘泽等。
案件办理
-研究学者
- 杨祚培
- 王德光
- 刘泽
- 姚斌
- 宋德明
- 尹周航
- 崔孟森
- 张春波
- 张璁
- 朱青春
- 李应敏
- 杨帆
- 王宣
- 蒋安杰
- 丁宏伟
- 丁敏丽
- 丁有良
- 丁绍臻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 乐凤海
- 于卫锋
- 于同志1
- 于文静
- 于智芬
- 于菲
- 于雷
- 代腾飞
- 任劲超1
- 任华锋
- 任宣
- 任建明
- 伍明非
- 何英昌(文/图)
- 何莹
- 何虎基
- 何重任
- 何阳阳
- 佘晶晶
- 余东明
- 余名洋
- 余建波1
- 余晓叶
- 侯向东1
- 侯红超
- 信焱1
- 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等外领域探索课题组
- 傅宝山
- 傅建飞
- 储国强
- 党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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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炜(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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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省时省油省警力,快处快赔121神给力。”在福建省宁德市流传着这样一句顺口溜,其称道的是被选入2021年全国政法工作亮点的轻微交通事故“快处快赔121”工作机制。自2021年2月该机制在中心城区推广应用以来,宁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下称东侨交警)结合辖区实际,不断提升、拓展、规范,将原来需要3个工作日的案件办理、调解和理赔流程缩短到最快8分钟办结,深刻践行了“掌上快处、马上快赔、一次不跑、矛盾减少”的新时代社会治理“路上枫桥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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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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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牢固树立以案件查办贯穿联通“三不”一体推进的工作理念,是省纪委十一届六次全会明确的三大工作理念之一。眉山市仁寿县纪委将“三不”一体理念贯穿案件办理全过程,通过强化办案引领、提升办案质效,抓好省纪委“三个工作方案”在仁寿落地落实,着力推动全县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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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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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民事检察监督领域存在广为人知的办案“倒二角”现象,即基层检察院缺乏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层级越往上,案件量越多,但是检察官数量并没有与层级对应增加,出现了比较严重的案件办理数量与检察官配置“倒挂”的不均衡问题。基层检察院缺案办,导致人员减少,被抽离到其他业务条线;上级院“案多人少”,造成大量案件矛盾不能在当地消除,影响了民事检察监督工作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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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崇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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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金湖县是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限赋权镇(街)的试点县之一。近年来,金湖县应急管理局始终把执法业务培训、岗位练兵等作为提升县、镇(街)两级行政执法人员能力和案件办理质量的基础性工作来抓。今年,全省开展深化精准执法工作。为此,金湖县应急管理局3月初举办了安全生产精准执法业务培训班,邀请市支队2位领导授课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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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河北交管部门不断推进交通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深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全力推进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提请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保安全保畅通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压实相关部门、县乡政府交通安全属地责任和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健全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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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那迦;
黄彭;
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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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件涉及全市12个镇(街道)、2500余农户、合作社,同时由于是2018年的项目,相关证据已灭失、取证难度很大。我们通过整合办案力量,采取卫星地图等科技化、信息化手段,顺利推进案件办理。”近日,崇州市街子镇纪委副书记卢宏雨在市纪委监委第六纪检监察室跟班学习期间,跟着办了两个病虫害防治项目案件。在纪检监察室牵头下,“室组地”实现资源互换、共享,很快便追回财政资金2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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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艳(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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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今年月以来,桃源县全面部署开展“虎威行动”,向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亮剑。一是印发了《桃源县森林资源管理问题大排查大整改工作方案》,针对森林督查问题变化图斑摸清家底,建立台账;二是建立了一支基层林业执法队伍,通过培训、现场办案指导、跟班学习,提升案件办理的质量,同时也解决县林业局行政执法力量不足和乡镇违法行为制止不及时的问题;三是出台了《桃源县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问题的通知》,建立起了森林资源保护的长效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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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哲(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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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实验室内,鉴定中心二级技术总监王朝虹博士与技术人员正使用液质联用仪对送检样品进行检测。实验台上,从全国各地送检的各种“消”字号产品琳琅满目,等待检验。而这数量众多的送检样品起因于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的一次意外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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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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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告诉宇杰,小时候下的雨不会打湿长大后的自己,小时候受的伤也终究会被抚慰。宇杰(化名)是我参与办理的一起附条件不起诉案的未成年当事人。初见他时,身形瘦弱的他性格内向、话也不多,而随着案件办理和后续综合救助工作的开展,他对我逐渐敞开了心扉,我也像是多了一个“弟弟”。3月24日,宇杰正式入职。那天,我一早就到了他家,看着他理好衣装,精神又体面地出门。眼见着他越来越好,我的内心感慨万千--办理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能仅从检察工作的角度切入,还要关注他们的内心感受,用爱去教育、感化和挽救,帮助他们重回人生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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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明;
张婷;
陈颖
- 《新刑诉法背景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理论与实践专题研讨会》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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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未成年人检察机制是衡量一个国家检察机制乃至司法机制是否完善的主要标准,因此,改革和完善未成年人检察机制,一直是我国司法机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本文以此为契机,在调研昆明市检察机关处理未成年案件现状的基础上分析了现阶段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存在的问题,继而提出从机构设置、办案制度及流程等方面逐步完善机制的解决方案,为检察机关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机制提供裨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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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俊;
李聪;
张红霞
- 《长江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研讨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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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专项法律监督工作开展近一年以来,枣阳市人民检察院因地制宜服务当地生态环境建设,着力构筑青山绿水的坚实法治屏障,打好生态环境保护的“组合拳”,专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2014年至今,枣阳市院共办理各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案件116件,其中审查起诉88件、职务犯罪3件、行政诉讼监督11件、刑事、民事行政生态修复14件.突出抓好公益诉讼,通过诉前程序,企业补植复绿90多亩,督促饮用水水源地附近1家企业搬迁,1家企业生产设备更新.本文拟结合枣阳院办理的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案件为蓝本,分析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存在的难点,并提出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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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健;
朱骥;
刘万胜
-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九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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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张某,女,61岁,2013年7月30日被他人浇泼汽油并引燃致全身大面积烧伤.经医院救治无效,于2013年8月26日死亡.2013年8月28日进行尸体检验.尸表检验:面部广泛表皮缺失,体表除躯干前局部、躯干后及四肢遗留部分完整皮肤外,躯体其他部位皮肤均缺损不全.头面部、中腹部及双下肢呈黑色焦痂状;下颌、颈部、胸部、双上肢及两大腿内侧创面红润,深达真皮层;上腹部创面达皮下,呈皮革样化.依据新九分法推算其烧伤面积达67%,烧伤程度为Ⅱ°-Ⅲ°.这两起案件的受害者损伤、死亡原因比较明确,法医病理鉴定不是难点,难点在于案件证据的收集。上述案件的嫌疑人和受害人均为矛盾关系人,案发时现场除嫌疑人和受害人之外,无直接目击证人,因此对受害人第一时间的询问极为关键,但受害人全身烧伤面积广、程度重,进入医院很快即进行了气管插管手术,后因病情变化均在一周以内逐渐意识模糊、昏迷,直至死亡,在此过程中侦查人员一直无法对受害人进行案件过程的询问,而案件办理中对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是一个较长的过程,缺乏受害人的询问材料,将导致证据收集不充分,如果嫌疑人为逃避打击进行翻供,会对案件诉讼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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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卫锋;
李志刚
-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九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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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伤害案件鉴定中,为达到某种目的,自己或授意他人对自己身体造成伤害,或故意夸大、改变原有伤情的,称为造作伤.在伤害案件办理过程中,为最大限度的杜绝造作伤的出现并使之目的不能得逞,结合几例成功处置的造作伤案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注意:一是办案部门规范伤害案件办理行为,从源头上防止造作伤的出现;二是鉴定部门严格把关,使造作伤不能得逞;三是严厉打击造作伤参与人,坚决维护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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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相鹏
-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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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根据该《决定》,试点地区检察机关暂时停止适用《刑事诉讼法》、《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部分条文,不再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其职务犯罪侦查预防职能相应整合至新设立的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拥有"监督、调查与处置"3项职权,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验、鉴定、留置"12项监察措施,统一负责调查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行为,并有权对涉嫌职务犯罪的作出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的处置决定.如此一来,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调查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如何衔接、办案机制如何构建自然成为当下亟待研究解决的实际问题,笔者对此做一初步探讨,监察委员会与人民检察院办案机制衔接的关键问题是监察委员会、人民检察院办案适用的法律依据并不完全一致。从法理上看,监察委员会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均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但是监察委员会调查涉嫌职务犯罪行为是根据《决定》行使,并非依据《刑事诉讼法》。换言之,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调查权权力渊源来自于《决定》。而且从《决定》看,未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全面铺开后,可能适用的是即将制定的《国家监察法》,也不是《刑事诉讼法》。下步有关监察委员会的立法似乎有两种路径,第一种立法路径:《国家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员会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面监察,调查涉嫌职务违法行为,但是对于调查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由《刑事诉讼法》规范,按照刑事侦查的思维立法规制,即把调查涉嫌职务违法与涉嫌职务犯罪区别立法,参照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与打击刑事犯罪分类立法方式,即《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事诉讼法》;第二种立法路径:《国家监察法》直接规范监察委员会调查涉嫌职务犯罪行为,但是移送起诉检察院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应有独立条文规范。笔者倾向于第一种立法路径,将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调查权纳入《刑事诉讼法》规范,尊重其作为刑事侦查权的权力本质属性,这样《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障人权措施也更容易发挥作用。当下,试点地区省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检察院可先行制定地方规范性文件规范双方办案衔接机制,保障反腐败工作稳妥开展,为法律制定与修改提供经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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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相鹏
-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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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根据该《决定》,试点地区检察机关暂时停止适用《刑事诉讼法》、《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部分条文,不再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其职务犯罪侦查预防职能相应整合至新设立的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拥有"监督、调查与处置"3项职权,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验、鉴定、留置"12项监察措施,统一负责调查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行为,并有权对涉嫌职务犯罪的作出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的处置决定.如此一来,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调查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如何衔接、办案机制如何构建自然成为当下亟待研究解决的实际问题,笔者对此做一初步探讨,监察委员会与人民检察院办案机制衔接的关键问题是监察委员会、人民检察院办案适用的法律依据并不完全一致。从法理上看,监察委员会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均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但是监察委员会调查涉嫌职务犯罪行为是根据《决定》行使,并非依据《刑事诉讼法》。换言之,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调查权权力渊源来自于《决定》。而且从《决定》看,未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全面铺开后,可能适用的是即将制定的《国家监察法》,也不是《刑事诉讼法》。下步有关监察委员会的立法似乎有两种路径,第一种立法路径:《国家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员会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面监察,调查涉嫌职务违法行为,但是对于调查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由《刑事诉讼法》规范,按照刑事侦查的思维立法规制,即把调查涉嫌职务违法与涉嫌职务犯罪区别立法,参照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与打击刑事犯罪分类立法方式,即《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事诉讼法》;第二种立法路径:《国家监察法》直接规范监察委员会调查涉嫌职务犯罪行为,但是移送起诉检察院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应有独立条文规范。笔者倾向于第一种立法路径,将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调查权纳入《刑事诉讼法》规范,尊重其作为刑事侦查权的权力本质属性,这样《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障人权措施也更容易发挥作用。当下,试点地区省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检察院可先行制定地方规范性文件规范双方办案衔接机制,保障反腐败工作稳妥开展,为法律制定与修改提供经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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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相鹏
-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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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根据该《决定》,试点地区检察机关暂时停止适用《刑事诉讼法》、《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部分条文,不再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其职务犯罪侦查预防职能相应整合至新设立的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拥有"监督、调查与处置"3项职权,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验、鉴定、留置"12项监察措施,统一负责调查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行为,并有权对涉嫌职务犯罪的作出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的处置决定.如此一来,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调查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如何衔接、办案机制如何构建自然成为当下亟待研究解决的实际问题,笔者对此做一初步探讨,监察委员会与人民检察院办案机制衔接的关键问题是监察委员会、人民检察院办案适用的法律依据并不完全一致。从法理上看,监察委员会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均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但是监察委员会调查涉嫌职务犯罪行为是根据《决定》行使,并非依据《刑事诉讼法》。换言之,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调查权权力渊源来自于《决定》。而且从《决定》看,未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全面铺开后,可能适用的是即将制定的《国家监察法》,也不是《刑事诉讼法》。下步有关监察委员会的立法似乎有两种路径,第一种立法路径:《国家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员会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面监察,调查涉嫌职务违法行为,但是对于调查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由《刑事诉讼法》规范,按照刑事侦查的思维立法规制,即把调查涉嫌职务违法与涉嫌职务犯罪区别立法,参照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与打击刑事犯罪分类立法方式,即《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事诉讼法》;第二种立法路径:《国家监察法》直接规范监察委员会调查涉嫌职务犯罪行为,但是移送起诉检察院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应有独立条文规范。笔者倾向于第一种立法路径,将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调查权纳入《刑事诉讼法》规范,尊重其作为刑事侦查权的权力本质属性,这样《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障人权措施也更容易发挥作用。当下,试点地区省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检察院可先行制定地方规范性文件规范双方办案衔接机制,保障反腐败工作稳妥开展,为法律制定与修改提供经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