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产品
中药产品的相关文献在1994年到2022年内共计321篇,主要集中在中国医学、工业经济、贸易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59篇、会议论文20篇、专利文献353466篇;相关期刊169种,包括商场现代化、世界中医药、中国中医药信息杂志等;
相关会议17种,包括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论坛、2014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第五届知识产权论坛、中华中医药学会对外交流与合作分会成立大会暨中医药国际交流合作学术研讨会等;中药产品的相关文献由330位作者贡献,包括吕晔、宋萍萍、钱怡云等。
中药产品—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353466篇
占比:99.92%
总计:353745篇
中药产品
-研究学者
- 吕晔
- 宋萍萍
- 钱怡云
- 韦敏
- 颜露
- 姜晓雁
- 毛艳
- 谢长春
- 赵兵
- 陈心煜
- 侯小涛
- 杜正彩
- 罗扬
- 葛一森
- 邓家刚
- 郝二伟
- 万遂如
- 上官百进
- 于志斌
- 何国强
- 刘子芸
- 刘绪平
- 吉伟佳
- 吴东
- 吴平谷
- 吴珍
- 周爱
- 唐汉
- 唐玉生
- 宫斯宁
- 居诗瑶
- 张银花
- 易路遥
- 李世尧
- 李善举
- 李彦晴
- 李旭
- 李杰
- 杨婷婷
- 杨成安
- 杨朝晖
- 林壮大
- 梁修庆
- 洪燕
- 涂娟
- 游佩珊
- 熊雯
- 程一鑫
- 程新敏
- 翟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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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中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药控股)作为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现代中药板块的核心平台,面对本轮上海突发疫情迅速反应,积极发挥中药大健康全产业链优势,持续为战“疫”一线提供安全可靠抗疫物资,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健康保障,用实际行动践行中央企业、医药企业的责任担当。截至2022年4月28日,中药控股所属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已经分批为上海抗疫一线供应了10批中药产品、122万袋化湿败毒颗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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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梦昕;
刘国秀;
史楠楠;
翟华强;
王燕平;
闫赋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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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美贸易摩擦升级,我国中药产品对美出口深受影响.通过文献调查和政策分析,提出促进中药产品出口美国的合理建议.文献研究:以"中药对外出口""美国中药"为主题词,搜索Medlab、CNKI数据库,分析中药产品对美贸易现状;政策研究:以商务部、外交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发布的我国中药对美国贸易报告为依据,分析中药产品出口策略,总结我国中药产品出口的现状特点和成功经验,并提出有效促进中药产品对美贸易的新思路.我国中药产品对美出口额稳定增长,存在增速缓慢、市场份额小和结构不合理的现象.分析中药在美准入方式和我国中药出口政策,从提高中药产品质量、按需设计上市方案和制定相应国际标准及法规3方面,提出"保质促销,立规促贸"的对美贸易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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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春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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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世界卫生组织对针灸、中草药等传统中医药疗法的逐渐认可,近年来中国中药产品出口走上发展快车道.然而,由于中医体系深深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有一套自身独有的语言风格,一些专业术语很难在西语体系中准确找到对应词语.中药产品走出去,首先要破解翻译难题.与此同时,商务英语以其高效、专业、实用等特征,在各类国际贸易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一背景下,结合商务英语与中药产品自身特点,从名称、功效以及主治病症三方面分析中药产品出口过程中商务英语翻译面临的问题,并提出一些改进策略,希望能够为中药产品国际贸易继续发力创造更多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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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硕;
孟凡英;
周瑛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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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医药是我国独特的卫生资源,潜力巨大的经济资源,具有原创优势的科技资源、优秀的文化资源和重要的生态资源.随着"一带一路"战略提出,国际社会对中医药的需求日益扩大,中药国际化进程在逐渐加快.但中药海外注册形势依然严峻,文化差异显著、科技内涵不足、法规标准滞后、技术贸易壁垒等因素,给中药产品海外注册造成了很大障碍.通过对我国中药产品海外注册现状进行分析,了解和掌握中药产品海外注册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策略和建议,为探索中药产品国际化路径与模式提供依据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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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芳蕊;
杨佳彤;
张瑞;
王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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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中药在发展及技术创新方面已有重大进步,挤压膨化技术在中药材及其产品中的应用由初步探索到不断深入发展,得到了人们的一致认可.本文归纳总结了膨化中药材及中药膨化产品相关信息,以期为挤压膨化技术在中药材及其产品加工中的应用开拓出更科学广阔的资源与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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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庆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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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我国中药在“一带一路”沿线地区的出口规模呈快速增长趋势,但所面临的医药文化差异大、中药产品海外注册困难、中药出口贸易壁垒频发、中药国际化人才缺乏等挑战也显得更加突出。本文认为,应通过构建多元化的中医药文化传播平台、积极推动国际统一的中药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中药出口壁垒预警及防范机制、培养复合型中药国际化人才等举措来破解所面临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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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梦华;
孙娥;
封亮;
贾晓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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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有效、安全、可控"是药品的3个基本原则,复杂的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过程使中药产品在保证有效性的同时难以确保稳定的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因此创建一套具有整体性、系统性、符合中药产品自身特征的全过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已然成为了中药研究刻不容缓的任务.本文基于"组分结构"理论指导下的多维结构过程动态质量控制技术体系,从中药功效物质基础、安全性和剂型特征3个维度出发,分别从"在线""离线"2个方面探讨当前中药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技术和未来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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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灿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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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07年,五洲大药房在上海创办,主产传统中药和各类补药。1911年,项松茂出任五洲大药房的总经理,一面继续研发中药产品,一面积极开拓西药业务。但当时中国生产西药的技术非常落后,不过是利用进口原料进行加工而已。五四运动爆发后,中国掀起抵制洋货、振兴国货的浪潮,一直想以实业救国的项松茂决定设厂自行研发西药,力图与西方药厂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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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林;
宋晓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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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今中医药国际化不断加快,中药产品外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提高中药产品外宣文本的英译质量,通过对目前市场的中药产品外宣文本现场调查以及整理相关研究文献,发现了诸如翻译不规范、表达不准确等问题,并提出了具体的对策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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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一平;
翟华强
- 《第四届中国中医药信息大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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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带一路"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简称,英文名为"One Belt And One Road"缩写为OBAOR[1].中医药学是植根于中华文化之中而诞生、发展的医药学.中医药学的特色优势融入"一带一路",是兴业强国的正确决策.作为中药的发源国,中国中药产品的出口形势不容乐观,随着国内外政治、经济、技术环境的变化,中药产品出口既面临机遇又存在挑战,其出口结构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不断变化.本文通过对2010年至2015年中药产品出口结构影响因素的分析,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建议,有利于促进中药产品的出口规模提升及中药产品出口市场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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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平
- 《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李时珍医药研究与应用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第一届学术年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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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老龄化所带来的医学问题和社会问题是二十一世纪人类面临的极大挑战,老年人群用药需求与用药安全已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中医药在养生保健与老年病防治方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以其药自天然、疗效确切而深受老年人群的青睐.党和国家制订了多项支持和促进中医药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老年病中药产品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本中心依托湖北中医药大学中药学、中医学湖北省特色优势学科,在科技部中药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基础上,联合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等省内外10家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组建,以体制机制改革为重点,以创新能力提升为突破口,重点解决我省中药行业协同机制、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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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庆
- 《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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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专利法改革应实践传统文化的关怀与呼应,传统中药一直游离于专利制度保护之外,在于其无法实现权利要求的具体技术量化,难以清楚界定侵权行为,构建传统中药医药用途专利模式可以实现举证责任倒置,以传统中药医药用途信息披露为依据,实现传统中药专利侵权责任的判定.传统中药医药用途的权利要求设计是以方法权利要求为模式,因此,在对其保护范围上不能采用产品专利定义保护范围的方式。在申请传统中药医药用途申请时,可以参考《植物新品种》中提交申请的方式,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和传统中药植株照片及权利要求书。其中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用于确定医药用途保护的客体范围,照片用于辅助证明其对应的生物载体形式。为了平衡诉讼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性,法律赋予方法发明专利侵权判断时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侵权人对于其未采用专利权人权利要求书中的方法制造产品进行举证,如果举证不能或证明不能成立,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n 对于传统中药医药用途模式权利人来说,无法直接获得他人是否利用了传统中药的医药用途,而只能通过其使用过程中及开发后形成的产品对于医药用途的披露,才能知悉其是否侵犯了传统中药医药用途。如侵权人在使用过程中,通过产品包装或者其他广告方式显示传统中药的医药用途信息,在产品研发形成产品后,其在产品包装或以其他方式披露该产品的医药用途,如果上述披露的医药用途落入到医药信息用途权利要求书所表述的内容即构成侵权.即利用传统中药医药信息而开发出新药,而开发后的新药在适应症和疗效上与传统中药所披露的医药信息用途的适应症和疗效存在相似之处,则可初步认定为构成侵权,侵权被告方需举证证明其不是利用该传统中药所披露的医药用途信息开发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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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庆
- 《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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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专利法改革应实践传统文化的关怀与呼应,传统中药一直游离于专利制度保护之外,在于其无法实现权利要求的具体技术量化,难以清楚界定侵权行为,构建传统中药医药用途专利模式可以实现举证责任倒置,以传统中药医药用途信息披露为依据,实现传统中药专利侵权责任的判定.传统中药医药用途的权利要求设计是以方法权利要求为模式,因此,在对其保护范围上不能采用产品专利定义保护范围的方式。在申请传统中药医药用途申请时,可以参考《植物新品种》中提交申请的方式,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和传统中药植株照片及权利要求书。其中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用于确定医药用途保护的客体范围,照片用于辅助证明其对应的生物载体形式。为了平衡诉讼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性,法律赋予方法发明专利侵权判断时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侵权人对于其未采用专利权人权利要求书中的方法制造产品进行举证,如果举证不能或证明不能成立,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n 对于传统中药医药用途模式权利人来说,无法直接获得他人是否利用了传统中药的医药用途,而只能通过其使用过程中及开发后形成的产品对于医药用途的披露,才能知悉其是否侵犯了传统中药医药用途。如侵权人在使用过程中,通过产品包装或者其他广告方式显示传统中药的医药用途信息,在产品研发形成产品后,其在产品包装或以其他方式披露该产品的医药用途,如果上述披露的医药用途落入到医药信息用途权利要求书所表述的内容即构成侵权.即利用传统中药医药信息而开发出新药,而开发后的新药在适应症和疗效上与传统中药所披露的医药信息用途的适应症和疗效存在相似之处,则可初步认定为构成侵权,侵权被告方需举证证明其不是利用该传统中药所披露的医药用途信息开发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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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庆
- 《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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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专利法改革应实践传统文化的关怀与呼应,传统中药一直游离于专利制度保护之外,在于其无法实现权利要求的具体技术量化,难以清楚界定侵权行为,构建传统中药医药用途专利模式可以实现举证责任倒置,以传统中药医药用途信息披露为依据,实现传统中药专利侵权责任的判定.传统中药医药用途的权利要求设计是以方法权利要求为模式,因此,在对其保护范围上不能采用产品专利定义保护范围的方式。在申请传统中药医药用途申请时,可以参考《植物新品种》中提交申请的方式,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和传统中药植株照片及权利要求书。其中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用于确定医药用途保护的客体范围,照片用于辅助证明其对应的生物载体形式。为了平衡诉讼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性,法律赋予方法发明专利侵权判断时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侵权人对于其未采用专利权人权利要求书中的方法制造产品进行举证,如果举证不能或证明不能成立,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n 对于传统中药医药用途模式权利人来说,无法直接获得他人是否利用了传统中药的医药用途,而只能通过其使用过程中及开发后形成的产品对于医药用途的披露,才能知悉其是否侵犯了传统中药医药用途。如侵权人在使用过程中,通过产品包装或者其他广告方式显示传统中药的医药用途信息,在产品研发形成产品后,其在产品包装或以其他方式披露该产品的医药用途,如果上述披露的医药用途落入到医药信息用途权利要求书所表述的内容即构成侵权.即利用传统中药医药信息而开发出新药,而开发后的新药在适应症和疗效上与传统中药所披露的医药信息用途的适应症和疗效存在相似之处,则可初步认定为构成侵权,侵权被告方需举证证明其不是利用该传统中药所披露的医药用途信息开发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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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庆
- 《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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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专利法改革应实践传统文化的关怀与呼应,传统中药一直游离于专利制度保护之外,在于其无法实现权利要求的具体技术量化,难以清楚界定侵权行为,构建传统中药医药用途专利模式可以实现举证责任倒置,以传统中药医药用途信息披露为依据,实现传统中药专利侵权责任的判定.传统中药医药用途的权利要求设计是以方法权利要求为模式,因此,在对其保护范围上不能采用产品专利定义保护范围的方式。在申请传统中药医药用途申请时,可以参考《植物新品种》中提交申请的方式,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和传统中药植株照片及权利要求书。其中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用于确定医药用途保护的客体范围,照片用于辅助证明其对应的生物载体形式。为了平衡诉讼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性,法律赋予方法发明专利侵权判断时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侵权人对于其未采用专利权人权利要求书中的方法制造产品进行举证,如果举证不能或证明不能成立,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n 对于传统中药医药用途模式权利人来说,无法直接获得他人是否利用了传统中药的医药用途,而只能通过其使用过程中及开发后形成的产品对于医药用途的披露,才能知悉其是否侵犯了传统中药医药用途。如侵权人在使用过程中,通过产品包装或者其他广告方式显示传统中药的医药用途信息,在产品研发形成产品后,其在产品包装或以其他方式披露该产品的医药用途,如果上述披露的医药用途落入到医药信息用途权利要求书所表述的内容即构成侵权.即利用传统中药医药信息而开发出新药,而开发后的新药在适应症和疗效上与传统中药所披露的医药信息用途的适应症和疗效存在相似之处,则可初步认定为构成侵权,侵权被告方需举证证明其不是利用该传统中药所披露的医药用途信息开发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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