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
诈骗罪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2年内共计231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307篇、会议论文6篇、专利文献540篇;相关期刊735种,包括法学、法制与社会、江淮法治等;
相关会议5种,包括北京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11年度年会、“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与立法完善”研讨会、刑事和解暨财产犯罪法律适用研讨会等;诈骗罪的相关文献由2405位作者贡献,包括陈文昊、张明楷、江淋等。
诈骗罪
-研究学者
- 陈文昊
- 张明楷
- 江淋
- 郑洋
- 陈海秋
- 李蒙
- 范静
- 陈兴良
- 刘宪权
- 卢金增
- 张胜利
- 无1
- 李钦鹏(图)
- 杜先福
- 梧槐
- 纪冬雨
- 邓忠
- 钱叶六
- 丁一鹤
- 万选才
- 傅星杰
- 关占花
- 刘丽娜
- 刘天
- 刘明祥
- 卜慧明
- 古加锦
- 叶良芳
- 夏兴宇
- 孙国祥
- 孙大勇
- 孟庆华
- 常鸣
- 张军
- 张君
- 张欣
- 张诚
- 日桥爪隆
- 李刚强
- 李志恒
- 李磊
- 杨兴培
- 杨敦先
- 樊离
- 潘志勇
- 潘星丞
- 焦婕妤
- 王姝峰
- 王宁
- 王春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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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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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诈骗犯罪是典型的财产犯罪类型,在信息时代,诈骗手段利用网络技术不断升级,孕育而生的新型方式就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然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不同于传统诈骗犯罪,众多的行为人结合到一起形成诈骗团伙时,会使得案情更加错综复杂。《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电信诈骗意见》)与司法解释如何协调,涉及共同犯罪时主从犯身份的认定以及犯罪数额如何认定都是实务中的疑难问题。认定这些问题时应注意《电信诈骗意见》与司法解释之间不存在从旧兼从轻的适用问题,主犯与从犯身份要根据犯罪集团结构认定,并且要综合全案认定案件的犯罪数额,不能仅以犯罪人银行账户的资金推定犯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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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江;
葛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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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司法实践中,洗钱链条中“掐卡”行为的司法定性存在极大争议。争议的深层原因在于:一是理论原因,即占有关系的分歧;二是事实原因,即案件事实的差异。对于存款占有关系的认定,依照“先事实、后规范”的基本判断思路,银行对存款存在事实上的占有,并且银行对存款具有处分权能,因此洗钱链条中“掐卡”行为应当构成诈骗罪,而非盗窃罪、侵占罪、信用卡诈骗罪。对于“掐卡”行为认定的事实偏差,应当根据“事前通谋”与“主观目的”两个要素,将案件事实进行类型化处理,从案件差异角度区别共同犯罪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说以及诈骗罪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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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奕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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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偷换二维码案”中,行为人通过偷换商家设置的付款二维码,将顾客支付的货款非法占为己有。就此类案件的定性问题,理论上存在“盗窃罪说”“诈骗罪说”和“侵占罪说”等多种观点。在财产犯罪的场合,被害人的认定对行为的定性会产生重要的指引作用。从交易活动整体上看,顾客在交易中并不存在实质的财产损失,而商家则的确失去了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商品对价。因此,商家是“偷换二维码案”的被害人。不能将“偷换二维码案”定性为诈骗罪的主要原因,在于顾客在付款时并未产生错误认识,主观上缺乏向行为人处分财产的处分意思,且商户自始至终仅具有向顾客收取商品对价的主观意图。对“偷换二维码案”应当定性为属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行为,即行为人通过商家出示错误的付款二维码和顾客付款的行为,最终实现了对商家应收价款的非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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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娟;
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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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套路贷是一种新兴犯罪现象,其概念本身具有一定的宽泛性和模糊性。套路贷行为人为实现非法占有目的,通常会采取较为模式化、固定化的套路精心制造出民间借贷的虚假外观,因此,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和虚假的民间借贷外观成为认定套路贷的基本标准。套路贷的行为步骤包括借贷行为与索债行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民事、行政手段不足决定了由刑法规制套路贷行为的必要性。套路贷犯罪本质上属于民间借贷,或者根源于民间借贷问题。通过对套路贷行为的定性分析,可以得出套路贷行为构成刑法上的诈骗罪,欺骗行为同时具有胁迫或暴力性质时可以被认定为催收非法债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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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娟;
陈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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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套路贷”是在民间借贷需求增多背景下产生的新型犯罪,有暴力威胁与平和手段两种类型。对于后一类型,借款人并未受骗,之后借助诉讼方式索“债”,法院亦未受骗,只是基于裁判准则作出居中裁判,故应认定为虚假诉讼罪,而非诈骗罪。打击“套路贷”应坚守刑法的谦抑性。立法上,现行法律已有规制,无需增设新罪;司法上,司法裁判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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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子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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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杀猪盘”类诈骗犯罪是指以恋爱、交友等手段为幌子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诱导被害人在虚假网站和平台进行赌博、投资,骗取被害人感情和钱财的一种新型电信网络诈骗。其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的占比不足20%,但是造成的损失却接近所有案件的50%,具有极大的破坏力。该类犯罪具有犯罪人文化程度低、年轻化、收入水平低,跨境犯罪多,被害人分布广泛、多为女性等特征。“杀猪盘”类诈骗犯罪频发与“快节奏”社会文化影响、社会经济发展不均、社交软件监管不足等原因有关,为预防和控制此类犯罪,应该从提高群众反诈意识、创造就业教育机会、建立大数据预防机制、严格网络社交行业管控、加强跨境执法合作等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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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兵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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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财产处分行为,分别是作为欺骗内容的财产处分行为和作为欺骗效果的财产处分行为。前者是诈骗罪行为要素的关键内容,后者属于诈骗罪的结果要素。无论是从财产处分行为的本体构造来看,还是从诈骗罪的自我损害性特征来看,抑或是从合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功能设定来看,都应当坚持处分意识必要说。处分意识不要说的立论基础是引起占有转移的行为即为财产处分行为,但是这个命题不能成立。关于财产处分意识的程度要求,学界存在全面认识说、质量区分说、观察可能性说、极端缓和说等多种观点,但是这些观点均有不足。观察正常市场交易中的财产处分意识的内容,可以推知诈骗罪对财产处分意识的程度要求。要肯定受骗人对某个财产有财产处分意识,需且仅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其一,受骗人实施了财产处分行为;其二,该财产位于受骗人的财产处分行为的覆盖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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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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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同时存在欺诈与勒索因素的索财案件的定性,在理论上存在互斥论与竞合论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互斥论提出的判断标准未在整体上把握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保护法益与构成要件类型之间的关系,在具体案件的认定上存在局限性。竞合论所主张的罪数形态欠缺法理基础,无法准确描述两罪关系的实际情况。从保护法益和构成要件外延两个方面考察,应当认为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之间成立择一竞合关系,对竞合部分的范围及内容则依赖于具体的司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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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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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电信网络诈骗行为日益猖獗,以传统的诈骗罪规制电信网络诈骗行为面临诸多困境,诈骗罪要求的欺骗行为、数额结果、被害人处分意识等要件受到冲击和挑战。增设电信网络诈骗罪不仅必要,而且可行。电信网络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权和信息安全,其中信息安全是主要客体,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考虑到电信网络诈骗罪的特殊性,合理配置主刑和附加刑,并充分发挥保安处分性质措施的作用,满足打击和预防犯罪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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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晓楠;
王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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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利用自媒体的诈骗犯罪是以自媒体平台为主要犯罪工具的一种新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其具有犯罪人年轻化、文化程度低、职业不固定,被害者人数众多且存在过错行为等特征。从产生原因上看,此类犯罪在个人层面源于犯罪人的理性选择,在社会层面则源于社会结构性紧张和流量经济助推、多元文化冲击下社会价值观扭曲以及自媒体监管缺失等多个方面。为预防和控制此类犯罪,需加强自媒体平台“把关人”的作用,创造良好的教育就业环境,重视文化引导和防诈宣传,同时也需不断推进网络侦查技术的专业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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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亚平
- 《2017互联网刑事法制高峰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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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处分行为是诈骗罪的必备要素,也是诈骗罪区别盗窃罪的关键特征,但处分行为是否要求处分意识,则存在根本分歧.中国多数学者坚持处分意识必要说,但处分意识的内涵界定不清,其内容判断标准模糊,因而难以将处分意识作为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关键依据.诈骗罪的认定不需要处分意识,被骗人只要在交往沟通过程中产生错误认识,并因此而直接处分自己事实支配的财产,自我损害,就足以认定诈骗罪.电信网络诈骗是犯罪学概念,类似于虚假支付链接案、激活码案、偷换二维码案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能否认定为诈骗罪,关键在于是否符合诈骗罪的一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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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楚
- 《中国行为法学会金融法律行为研究会2015年会暨经济新常态·金融法治建设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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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信用卡诈骗罪是金融诈骗罪章节里颇为重要的一个罪名,也是适用中最为频繁的一个罪名.根据现行刑法第196条第一款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分为“使用伪造型”“使用作废型”“冒用他人型”和“恶意透支型”,而第三款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规定为盗窃罪,引起了学界的部分争议.而今,网络技术日新月异,信用卡从以前的实体卡逐渐发展为虚拟卡、数字卡,并且通常情况下与手机里的支付宝、微信支付等软件绑定使用.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拾到手机或者盗窃手机、抢夺手机等犯罪行为也常常伴随着利用手机客户端对绑定信用卡的处分和使用,随着网络的普及和犯罪手段的变异,行为人荻取手机后,通过手机购物、转账的行为到底如何定性,是盗窃还是信用卡诈骗,又一次上升为学术界和司法界的反思的话题.本文立足当前信用卡信息和手机绑定的网络金融视域下,与时俱进,围绕着第196条第三款和两高《关于办理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面简称“《解释》”)第五条第三款第(四)项的法理博弈,着重剖析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模型,通过对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中信用卡的获取渠道、信用卡诈骗行为的手段对象以及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对象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探索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本质,在网络金融的大背景下重新界定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