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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执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粤司规20212号

         

摘要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省委依法治省办秘书处,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执业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21年11月11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司法部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厅律师工作管理处(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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