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司法实践的惯常做法是将假想防卫过当笼统地限定在假想防卫的范围内,并直接认定为过失犯罪,但如此处理有失公允,易导致罪刑失衡.刑法学界不仅对假想防卫过当这一概念提出的必要性存在争议,即使在肯定其合理性的场合,对其性质以及罪过形态等内容的研究也存在诸多分歧.实际上,假想防卫过当既不是特殊的假想防卫类型,也不是特殊的防卫过当类型,而是一种独立形态.要明确假想防卫过当的罪过形态,必须先厘清假想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态,再对二者的主观罪过形态进行排列组合式的分析.经过分析得出如下结论:假想防卫过当行为在"过失假想+故意过当"的组合模式中成立故意犯罪;在"过失假想+过失过当"的组合模式中成立过失犯罪;在"意外假想+故意/过失过当"(或"过失假想+意外过当")的组合模式中成立相应单一罪过形态的犯罪;在"意外假想+意外过当"的组合模式中应以意外事件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