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商业实践中,股权与债权作为基础的投融资工具常常被混用,在立法层面二者却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因此法律如何规制这一处于夹层之中的投融资工具对商事交易活动具有重大影响。然而,在“股债交融”类司法纠纷中,对于案件所涉的融资工具,法院究竟有无认定股权或债权的必要,值得斟酌。通过分析经济发展过程中融资工具和融资方式的演变脉络,不难发现,随着杂糅股债特征的新型融资工具的出现,作为投融资工具的股权与债权之间的界限已越发模糊。因此,商事司法裁判也有必要逐步顺应商事实践需求,渐次绕过“股债界分”难题,将关注焦点放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承担问题的认定上,并以资本进入时的合同约定事项和资本退出时对公司资本结构的影响作为审查的核心要点,以更好地理解当事人之交易安排,亦更能契合市场交易之实质。